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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金融意识 尊重金融规律

1999-03-05 来源:光明日报 黑龙江省省长 田凤山 我有话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搞好金融工作,努力掌握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已不仅仅是金融部门的事情。特别是在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相继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特殊国际环境下,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担负全面领导工作的同志,深入研究金融问题,进一步增强金融意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是不断提高经济工作领导水平的迫切要求。

邓小平同志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金融系统掌握着巨大的资金资源,在调节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可以说,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金融。经济学家把金融比喻为经济运行的“血脉”。金融机构利用自己庞大的分支机构和良好的信誉,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手中零星、分散、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成高效、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通过借贷、投资等方式,按照信贷原则和产业政策,又投入到急需资金的部门,支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金融还是经济运行和效益的“晴雨表”,通过这个“晴雨表”可以清楚地看到经济运行质量的高低和效益的好坏。金融存在风险就意味着经济潜伏着危机,而经济危机往往首先通过金融体现出来。

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保持自身“现代经济核心”地位的前提是其安全有效的运行。金融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国际上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触目惊心的破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金融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地方政府也要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加快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从维护全国金融稳定的大局和保持本地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出发,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尊重金融规律,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是组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金融知识,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注意按金融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办事,通过贯彻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把遵循金融规律的具体行为体现到项目建设和引进资金工作中,使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总体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浪费。政府主要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不再借助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和银行的具体事务,更不包办代替。加快改革和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银企关系,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依法经营,使三者都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优化项目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堵住形成新的不良资产的源头。黑龙江省的经济结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过程中形成的,企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整体素质较低。就目前黑龙江的产业结构看,亚麻、乳品、制糖、豆油、啤酒等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结构趋同的问题,致使一些企业的效益低下,处境艰难,出现了一些不良资产。这些问题反映在金融上,就是把风险和压力转嫁到了银行,出现了一些不良贷款,造成这部分资金滞死,这是违背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必然遭到的惩罚。因此,必须认真总结教训,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卡住重复建设,特别是严把加工项目这一关,把工作着力点转到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方面,切实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根本上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发生。在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同时,注重把总量政策与结构政策、产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未来产业调整升级的目标。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引进,提高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水平。靠提高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坚决支持金融机构实行有效金融监管。做为地方政府必须确保中央各项金融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落实,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支持金融部门实施金融监管职能。以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些金融风险问题是由行政干预造成的。在旧体制下的金融机构往往不能自主经营、独立监管。一些政策性工作、政绩工程以及扶贫工程等,只要政府干预,银行不得不发放贷款。银行的钱放出去后,又不能进行必要的严格监管,这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一条重要原因。今后,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监管工作,杜绝以行政手段削弱银行的监管职能,不以政府的行政监督代替银行监管。政府只能在实际工作中科学利用金融杠杆,但不能干预金融部门的工作,避免由于政府行政不当造成金融风险。

切实解决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认真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是减少不良贷款和防止杜绝新的不良贷款发生的治本措施。按照中央精神,我们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金融及证券业务机构一律予以取缔,对各类基金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各种非法或变相金融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整改和严肃处理。对城乡信用社及各种小规模金融机构认真加以规范并促其联合。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回收贷款本息的工作力度。属于哪级和哪个金融机构发生的不良贷款,就由哪级或哪个金融机构负责清收。地方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不良放款,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清收。尤其是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吸收的高利存款,由地方政府组织合作基金会制定偿还计划,自行组织资金偿还。同时对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坚持经常性检查,对经营中存在问题的,提前预警预报,制定出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救助措施。对不能正常经营的,促其清收债权,控制信贷投放,提高支付能力;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帮助其清收债权,通过多种渠道注入资金,实行自我救助;对随时可能发生挤提的,积极化解支付风险;对救助无望的,严格按规定逐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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